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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马蜂窝”不好惹 一捅就遭罪

垫江法院 2021-04-25

“马蜂窝”不好惹

一捅就遭罪

今日导读


黄蜂学名“胡蜂”、又名“蚂蜂”或“马蜂”,体大身长毒性也大。生活中,人们见到马蜂窝总是避而远之,然而,依旧有些人冒险去捅马蜂窝,不仅危及生命,也惹来了一场官司。


案情回顾

2016年11月13日上午,皮某飞与朱某、谷某鹏、吴某壑相约去垫江县高安镇跳石村玩耍。当日12时20分许,四人驾车来到垫江县高安镇跳石水库堤坝。皮某飞发现该水库堤坝上的黄葛树上有一黄蜂窝。朱某提议用其车辆上的黄色塑料桶做掩护把黄蜂窝捅下来。皮某飞便从朱某驾驶的轿车里取出一个黄色塑料桶,在其他三人的帮助下,攀上黄葛树用树枝捅马蜂窝,不料被黄蜂严重蛰伤。   



皮某飞被紧急送往跳石村老街寻求治疗未果后,由朱某驾车送往垫江县高安卫生院治疗。因病情较重,皮某飞被先后送往垫江县中医院、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、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救治。经过有效救治,皮某飞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是治疗费用却高达10多万元。


皮某飞的父母将朱某、谷某鹏、吴某壑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因皮某飞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。


一审判决


一审法院认为,公民的健康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
结合原、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,认定皮某飞与朱某、谷某鹏、吴某壑的责任比例为3∶5∶1∶1,即被告三人分别承担92383.67元、18476.73元、18476.73元。


因谷某鹏、吴某壑系未成年人,且无财产,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
朱某不服判决,上诉至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

二审判决


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意外事故多指事先不能预料,被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导致。本案中,皮某飞在朱某的提议和技术指导下,在谷某鹏、吴某壑的帮助下,主动攀爬上树,主动捅马蜂窝,导致自己被蛰伤,本案不属于意外事故,确系侵权之诉



法治课堂

朱某提议将黄蜂窝捅下来,在捅窝的过程起到指示、主导作用,从而导致皮某飞的受到袭击而受伤。


朱某作为成年人,相约外出玩耍时,当三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其自身人身、财产安全时,不但没有及时提醒并有效制止安全保障义务,反而怂恿三未成年人从事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,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%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。


遂判决驳回朱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图片来源|网络

文字来源|垫江法院

微信制作|垫江法院研究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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